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稀土高新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内财购〔2024〕731 号)予以转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内财购〔2024〕731 号)
https://www.ccgp-neimenggu.gov.cn/2024/07/109795.html
包头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