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稀土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落实供应商信用记录 管理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管理工作的通知》 予以转发,并强调如下事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做好信用评价工作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内采购函 〔2021〕 255号)要求,政府采购各当事人请认真做好对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信用评 价,在内蒙古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诚信评价系统中,按照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开展互评工作。参与 信用评价的各当事人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准确地做出信用评价。
二、施行供应商信用承诺制度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管理施行信用承诺制度。对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的供应商,不得要求其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以便于供应商快捷参与投标。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管理工作的通知》
https://www.ccgp-neimenggu.gov.cn/2024/08/109968.html
包头市财政局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