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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云平台账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28 10:15:20 浏览次数:1378     采购科供稿

包财购函〔2024〕308号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稀土高新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云平台账号管理的通知》(内财购〔2024〕738 号)予以转发,并结合实际强调以下事项,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管理,确保专人负责

      为了确保政府采购云平台的安全运行,使采购人的各项采购活动合法便捷,请各地区、各单位加强政府采购云平台各账号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账号不予外借。在日常工作当中,如有新增、删除或注销合并等事项,应及时与财政部门申请调整变更账号,并及时更新单位及人员信息。

      二、熟练操作流程,提升工作效率

      请各地区、各单位督促政府采购专管员认真学习云平台使用手册,熟悉操作流程,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审批、执行效率,如发现漏洞和问题,及时向财政部门或系统运维部门反馈。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云平台账号管理的通知》(内财购〔2024〕738 号)

                   https://www.ccgp-neimenggu.gov.cn/2024/10/110187.html

 

包头市财政局      

2024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