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稀土高新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内财购〔2024〕754 号)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强调以下事项,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请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政大院无工程年”实施方案》、《关于印发包头市防止政府投资项目过度设计过度装修和非必要信息化建设的十一条措施的通知》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相关事项。
二、中小企业支持政策
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预付款制度,加快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政府采购合同应明确预付相关事项。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原则上应向供应商预付一部分合同资金,缓解供应商资金周转压力和交易成本。货物类项目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10%。预付资金应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生效,并在具备实施条件后 5 个工作日支付。政府采购合同应约定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 30 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人提高资金支付效率,争取自收到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资金。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内财购 〔2024〕754 号)
https://www.ccgp-neimenggu.gov.cn/2024/11/110206.html
包头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