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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财政局关于“包头市政府采购网” 旧系统停用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05 16:07:18 浏览次数:3055     采购科供稿

包财购函〔2024〕325号

各旗县区财政局、稀土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市本级各预算单位:

    “包头市政府采购网”于2010年投入使用,是包头市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业务平台。2021年,按照自治区“全区一张网”统一部署,包头市政府采购业务全面纳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原“包头市政府采购网”不再办理新增业务,为便捷采购人原有采购项目办理需求,仍可通过旧系统访问查询2010-2020年的采购业务数据及部分未完成项目。

     综合考虑网络安全及数据处理量情况,自 2024年 12月 16日起,原“包头市政府采购网”将不再接入互联网,改为局域网单机访问方式。

     一、采购档案归集时限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政府采购档案实行‘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建立和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明确档案工作归集、保管、利用和销毁责任”。

     请市本级各预算单位于 2024年 12月 15 日前,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完成对旧系统相关采购档案的拷贝和整理。此后旧系统数据将无法通过互联网访问和查询。

     各旗县区财政局要组织好所属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如涉及旧系统相关数据的访问和查询,需向包头市财政局申请权限,到局域网固定机位统一查询和访问。

     二、采购档案归集内容

     政府采购档案应按照《政府采购项目应归档文件资料清单》归集整理,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前期资料,采购公告,中标通知书,专家评审资料,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等与采购项目、采购过程及完成情况有关的文件资料。各预算单位应对采购档案进行妥善保管。

     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零星采购、紧急采购、涉密采购等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档案,由采购人根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自行归集。

     政府采购档案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应注意保护单位隐私,禁止篡改、损毁、伪造、变造、隐匿政府采购档案,禁止擅自销毁政府采购档案。

 

 

包头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