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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 执行情况的关注函

发布日期:2025-01-10 15:03:58 浏览次数:2487     采购科供稿

包财购函〔2024〕328号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好中央、自治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及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请各预算单位高度重视政府采购活动依法执行。现提示如下:

      一、依法签订并备案政府采购合同

      (一)《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二)各预算单位应在法定时限内,尽早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备案工作,加快政府采购执行进度,及时关注政府采购系统预警信息。今年以来,部分预算及时关注政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存在超出法定时限签订、备案等问题。

      二、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对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特别是合同备案环节,要正确选择是否属于节能环保产品。

      三、落实预付款制度

      预算单位在资金已具备支付条件的情况下,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则上应向供应商预付一部分合同资金,缓解供应商资金周转压力和交易成本。其中:货物类项目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10%。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

      预付款应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于具备实施条件后 5个工作日内支付。

      四、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

      采购人应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并及时在履约验收环节录入信息。

      五、做好本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年终处理

      (一)任何单位不得因年终财政资金需收回为由,缩短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各流程期限、减少采购文件获取时间或不履行政府采购手续,更不得违法违规开展采购活动。要坚决防止出现“突击花钱”和“突击采购”的现象。

      (二)严格落实“无预算不采购”的要求,做好 2024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年终处理事项,避免出现无法支付采购资金的问题。对来不及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在次年落实政府采购预算之后重新开展。若财政预算资金收回或国库支付已停止,采购人仍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采购人自行承担。

      请各预算单位认真对照排查上述问题并及时整改。请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内控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监管力度,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防范上述问题再次发生。凡涉及的单位超过 3次以上,将视情况严重性作为 2025年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并在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亮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