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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项目中 采购人代表评分畸高畸低问题的提示函

发布日期:2025-01-10 15:07:39 浏览次数:2993     采购科供稿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是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关键环节,采购人代表作为评审委员会(磋商小组)的重要成员,其评分行为对评审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近期开展的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些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存在采购人代表在评审阶段评分畸高或畸低(高于或低于平均分数 30%)的情况,既反映出采购文件中的评审因素没有细化和量化,存在较大自由裁量权,也反映出采购人代表未能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评审,存在主观判断偏离客观标准、对评审要求理解不准确等问题,影响到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评审质量,现就相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严格落实采购需求编制要求

      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采购需求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项目密切相关。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要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二、严谨选派采购人代表

      单位应当审慎指派采购人代表,指派熟悉政府采购业务、具有较好的专业技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责任心强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项目评审。采购人代表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采购人代表不能担任评审委员会(磋商小组)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滥用评审权利,不得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当利益。严禁将选派采购人代表职责转嫁给评审专家,严禁选派非本单位职工之外的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

      三、严肃整改落实

      请单位高度重视此次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涉及廉政风险和破坏市场环境应责令对其违规行为进一步处理。坚决杜绝因采购人代表的不当评分导致采购项目被质疑和投诉,损害政府采购公信力;坚决杜绝因采购人代表的不当评分导致采购项目无法正常开展,造成资金和时间的浪费;坚决杜绝因采购人代表的评分畸高或畸低导致优秀供应商被排除在中标范围之外,而资质较差的供应商获得不当利益,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凡涉及的单位超过 3次以上,将视情况严重性并参照自治区做法,作为 2025年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和纳入党委监督贯通平台加大监督,并在政府釆购云平台进行亮灯管理。

      请单位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工作人员的政府采购政策、系统操作等方面培训,提高相关人员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意识,及时整改,积极采取措施完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