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稀土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及自治区、包头市关于“助企行动”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做好助企纾困实效工作,以资金“早拨快付”换企业“轻装前行”,让政策“及时雨”精准灌溉中小企业,为市场主体注入强劲发展动能,现就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预付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政府采购施行预付款政策,降低企业履约成本,解决中小企业可能面临的现金流紧张等问题,通过政府信用为企业“输血造血”,是落实自治区、包头市 “助企行动” 的关键举措,对帮助中小企业 “开好局、稳生产、促创新” 意义重大。各预算单位要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切实将预付款政策抓实落地。
二、规范执行标准
(一)严格落实预付款比例
各级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则上应向供应商预付一部分合同资金,以缓解供应商资金周转压力。货物类项目,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
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货物类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服务和工程类项目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0%。对于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货物类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服务和工程类项目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0%。
各预算单位可以根据企业信用情况提高预付款支付比例,最大程度上满足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进一步刺激企业良好履约,提高自身信用,形成良性循环。
(二)建立限时拨付机制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付款的支付。为保证预付资金的安全,各预算单位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与预付款同等额度的履约保函。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不履行义务的,采购人可通过履约保函收回已支付的预付款。各级预算单位应当在收到履约保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预付款支付到位。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不履行义务的,预算单位应及时报告本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对供应商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定时期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健全监督机制
(一)强化绩效考核
各预算单位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自评中要将预付款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权重不低于10%。各级财政部门在重点项目绩效评价中要对政府采购预付款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对落实不力的预算单位将责令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调减下年度采购预算额度等。
(二)提升监管水平
各旗县区财政部门要做好政府采购事前宣传、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依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规范采购人预付款政策执行,自动识别超期预付款项目及未达比例合同并实时预警,以平台智能监管手段促进预付款政策的执行。
包头市财政局
202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