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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财政局 公安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包头市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22 15:29:32 浏览次数:17863     采购科供稿

包财购〔2025〕571号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稀土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和应急管理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等 8部门关于落实<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内财购〔2024〕122号)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公安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 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财购〔2025〕868号)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包头市财政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制定了《包头市 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请各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按期完成各阶段任务。

        联系人及电话:

        包头市财政局:庞羽轩 0472-5228698

        包头市公安局:何宪明 13847262159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陈昌林 15661575568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张悦 0472-6135507

 

 

包头市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查处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健全政府采购监管长效机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平有序开展,贯彻落实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部署的 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巩固拓展2024年我市政府采购专项治理成果,包头市财政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取得实效,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政府采购专项治理,着力解决设置差别歧视条款等“四类”突出问题以及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国家公职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推动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公正,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治理内容

        针对2024年以来的政府采购活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必要时可延伸至以前年度。重点通过大数据筛查、社会公众信访举报,纪检监察、审计案件移送,质疑投诉案件线索,重点督查等方式查找问题,集中查处政府采购领域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具体工作内容见《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具体情形》(附件1)。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总体设计、统筹兼顾。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统筹谋划政府采购制度和监督管理路径,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着眼健全长效机制,既关注政策出台时效,又兼顾执行落地有声。

        (二)坚持上下联动、整体推进。按照“统一部署、统一要求、统一成效”的原则,采取“穿透式”治理方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充分考虑政府采购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同推进,共同承担治理任务,共同落实治理责任。

        (三)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出。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整治工作重点,坚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严查处、零容忍,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做到以整治促提升。

        (四)坚持权责对等、约束有力。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强化政府采购“源头”把控,切实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赋予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加强采购人对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和政府采购活动权利运行监督,预防腐败问题滋生。

        (五)坚持公正监管、公平采购。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依法依规办事、按程序要求办事,维护政府采购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四、任务分工

        包头市财政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牵头组织 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按职责分工合理推进。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工作指引,规范工作流程,细化检查内容,统一处理处罚标准,对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实施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线索无法查证的,移交市市场监管局协助核实,情况属实的,市财政局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交市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市财政局依法作出处罚。相关部门应及时将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公开公示。旗县区财政局、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参照上述分工,组织本级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协同配合。

        五、工作步骤

        市本级、各旗县区财政局分别对开展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严格履行行政检查审批程序,实行代理机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各旗县区财政局结合当地实际,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部署。此次专项治理自 2025年 7月开始,至 2026年 6月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一)“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安排

        1.筛选名单。2025年 8月 19日前,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统计的数据信息,归集在本地区进行工商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职业数据信息,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规定,合理确定纳入检查的代理机构名单。

        2.自查自纠。财政部门向被检查的代理机构发送《行政检查通知书》。代理机构向本级财政局报送2024年度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清单。财政部门结合投诉举报线索,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项目,抽取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每家代理机构不少于5个),并通知代理机构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同时代理机构将被抽查项目的文件、数据资料一并报送至本级财政局。2025年 8月 29 日前完成。

        3.书面审查。2025年 9月 27日前,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形成统一格式的工作底稿,将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

        4.现场检查。2025年 10月 20日前,财政部门进一步实施现场检查,核实相关资料,调阅评审录音录像,查看保证金和服务费收取情况,补充完善工作底稿,填写《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由代理机构签字盖章确认。

        5.延伸核查。2025年 11月 14日前,财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供应商违法违规线索进行延伸核查。向相关当事人、第三方等进一步补充调取证据材料,必要时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核实相关情况,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6.处理处罚。2025年 12月 25 日前,财政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依职权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并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处理处罚信息。

        7.总结报告。2025年 12月 5日前,各旗县区财政局形成本级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报送至包头市财政局。包头市财政局汇总形成全市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及时将工作报告向同级公安、市场部门反馈。

        (二)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安排

        1.工作部署。2025年 8月 20日前,各旗县区财政局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加强部门协调,明确专项治理工作步骤等内容,组织各预算单位根据专项治理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各预算单位结合自身采购业务特点,明确本单位专项治理自查自纠重点、整改措施等,确保专项治理工作 100%覆盖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

        2.自查自纠。2025年 9月 30日前,各旗县区财政局组织本地区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政府采购当事人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2024年政府采购活动深入排查。各旗县区财政局要加强对自查自纠工作的督促检查,通过组织培训、答疑解惑、实地检查等方式,帮助解决问题,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取得实效。对自查自纠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地区和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重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3.重点检查。2026年 5月 31 日前,各旗县区财政局建立周期性重点检查机制,对采购人实行“三年全覆盖”检查模式,确保检查工作无死角、无遗漏。会同公安、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本地区开展重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纪检监察移送案件、审计发现问题、大数据筛查可疑数据、社会举报线索、代理机构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自查自纠不认真的地区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及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联合检查组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至对应处理部门,处理部门需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处理进度与结果,形成闭环管理。

        4.总结报告。2026年 6月 20日前,各旗县区财政局牵头,对本地区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汇总,梳理开展情况、取得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形成详细的专项治理总结报告,报送至包头市财政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区财政、公安、市场监管、发改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意识,周密抓好实施,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阶段、各环节的治理工作。市财政局联合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督查,协调解决专项治理重大问题。

        (二)深化部门协同。各旗县区财政局要依法履行专项治理主责,推进政府采购监督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问题,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部门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等平台加强舆论宣传,加大专项治理宣传力度,提高各方面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专项治理工作氛围。财政部门组织编写发布具有借鉴意义和指导价值的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增强政府采购各方主体的法律意识,推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良性发展。

        附件:《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具体情形》

 

 

 

附件

 

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具体情形

 

“四类”违法违规行为

)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以供应商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

(三)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

)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宜等恶意串通行为。

治理采购人违法违规行为

未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六)未按照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七)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

(八)未依法依规选用采购方式:

1.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项目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3.通用货物类商品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或者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4.采购纳入集采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未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5.将不符合框架协议采购的项目,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6.其他情形。

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

1.采购进口产品时,未按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核准,擅自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在采购文件中限制能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十)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以不合理的资格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以不合理的评审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十一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1.未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2.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3.未明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政策。

4.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政府采购政策。

(十二)未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十三)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不合法、不合规:

1.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缺失。

2.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工作审核机制不完善。

3.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执行形同虚设、流于形式。

4.采购需求管理制度不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

5.采购需求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未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不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6.采购需求不明确,未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指标和质指标的设置未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等因素。

十四)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

1.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收取比例2%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超10%

3.以货款抵顶保证金。

十五)非法干预采购活动改变评审结果。

(十六)不履行中标成交结果,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擅自变更、中止、终止采购合同。

十七)先实施后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十八)高价采购。

十九不符合自行选定专家的要求,未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二十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未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相应行业、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二十一)采购结余资金除法律规定10%添购、追加外未交回财政,调剂或挪作用。

(二十二)政府采购活动内控制度不健全、不规范:

1.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事项清单》要求建立政府采购活动内控制度。

2.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未纳入采购活动内控制度。

3.采购活动内控制度执行形同虚设、流于形式。

4.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的委托,未严格按照“谁委托、谁付费、谁负责”原则执行。

5.将“政府采购云平台”中用户操作权限委托给代理机构。

(二十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治理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四)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二十五)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二十六)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通过恶意投诉、散虚假信息等方式,干扰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二十七)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

1.同一采购包不同供应商联系人相同

2.同一采购包不同供应商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

3.同一采购包不同供应商投标保证金打入同一个虚拟子账户

4.同一采购包不同供应商通过相同MAC地址电脑上传投标响应文件

5.不同项目相同供应商多次捆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同一供应商多次放弃中标(成交)

7.中标成交结果更正后的中标金额大于原中标金额10%以上

8.符合政府采购恶意串通其他表现行为。

二十八)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十九)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三十)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十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三十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三十三)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三十四)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治理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三十六)与供应商、评审专家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三十七采取行贿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

(三十八)代理服务费收取超过行业普遍执行的标准,不合理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

(三十九)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使用采购人账户行使采购人职责。

四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治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

四十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四十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将评审过程中的敏感信息泄露给供应商或其他无关人员,损害政府采购保密性和公正性

四十三)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十四)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利用评审权谋取私利的违法行为

(四十五)与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通过操纵评审结果、帮助特定供应商中标等方式,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四十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治理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四十七)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便利为特定供应商谋取利益。

(四十八)工作不负责任、疏于管理,导致政府采购活动出现重大失误或违法违规问题的行为。

(四十九)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干预和插手政府采购活动,通过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影响政府采购正常开展的违纪违法行为。

(五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