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稀土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予以转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09/content_7042999.htm
包头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