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稀土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供应商: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领域投诉举报行为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内采购函〔2025〕708号)予以转发。请严格遵照执行。同时,请各采购主体高度重视政府采购质疑答复环节,认真履行职责,正面答复每一个质疑问题,即依法依规,又合情合理。
附件:https://www.ccgp-neimenggu.gov.cn/maincms-web/articleNm?type=article&id=370b6d57a1d6485392cd22ad90e26d55
包头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