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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支持 首台(套)、首版次软件创新产品 等事项征求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5-11-17 17:43:54 浏览次数:7830     采购科供稿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稀土高新区财政金融各政府采购相关主体

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支持科技创新,鼓励、扶持创新产品的研和应用,发挥政府采购政策的导向功能加大对创新产品的支持力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的通知》(国办发202433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包头市实际,向社会和各单位征求关于政府采购支持首台(套)、首版次软件等创新产品相关事项的意见建议,请于123日前,将意见发送到 btzfcgb@163.com逾期未反馈视同为无意见。

 

附件:《包头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支持首台(套)、首版次软件创新产品等 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包头市财政局          

20251117日        

 

附件

包头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支持首台(套)、首版次软件创新产品等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支持科技创新,鼓励、扶持创新产品的研和应用,发挥政府采购政策的导向功能加大对创新产品的支持力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包头市实际,现将政府采购支持首台(套)、首版次软件等创新产品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新产品支持政策

(一)支持范围。包头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采购创新产品。对认定为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批(次)、首版次软件产品,在政府采购上述产品时,通过优先采购、评审加分等方式给予支持。

国家和省级有关机构评定的首台(套)、首版次软件等属于包头市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的政策范围对于以关键零部件首批(次)制造的及以新材料首批(次)为主要制造原料的首台(套)产品给予政策支持。

政府采购支持首台(套)等创新产品的认定,以工信部门公布的认定名单的发文日期起算,二年内有效。

(二)评审加分及优先采购支持。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有关创新产品的评审规则,细化评分要素、评审标准和技术要求等符合创新产品要求的予相关供应商评审5-10的加分用获得加分后的分值参与评审具体加分数值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科技含量、专利情况、市场竞争程度和市场成熟度等因素科学确定。具体评审加分数值需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评审加分可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绿色发展、合同融资等政策叠加。

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采购人当优先采购创新产品。鼓励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采购、使用首台(套)产品。

(三)强化金融支持促进创新产品供应商通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获得更多融资便利促进金融机构更好服务和推动实体经济创新发展,中标的创新产品供应商可自愿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享受融资服务金融机构在融资审查时,优先审批创新产品供应商提出的订单融资申请,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审核条件和标准,在融资额度、融资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

采购项目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允许供应商以电子保函等非现金方式缴纳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和参与包头合同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应主动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的各项政策。

(四)加大预付款支持创新产品项目严格执行预付款制度,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

(五)优先推荐首台(套)等创新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由采购人或评审专家书面推荐供应商时,优先推荐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首台(套)产品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六)探索采购形式多样化。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应遵循公平竞争、节俭高效、物有所值的原则。对于一些销售价格过高或使用频率较低的首台(套)产品,可统筹行业需求,采用共同出资方式采购,或采用租赁方式采购使用权

(七)其他事项。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创新产品政策落实情况作为集采机构考核、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监督评价、采购人专项检查、供应商履约评价、评审专家管理等的重要内容。

本通知由包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二、鼓励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

  (一)合作创新采购的定义。20244月,财政部出台《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这种采购方式的出台,目的是支持应用科技创新,推动采购与科技创新的深度融合,重点是针对市场竞争不充分,特别是研发风险大、费用高、鲜有供应商自愿投入的产品。这里的创新产品,应当具有实质性的技术创新,包含新的技术原理、技术思想或者技术方法。对现有产品的改型以及对既有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等没有实质性技术创新的,不属于上述办法规定的创新产品范围。

创立合作创新采购方式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地区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地区应积极探索,做好合作创新采购方式落实落地工作。

  (二)合作创新采购的适用范围。合作创新采购适用于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的采购项目,当市场现有产品或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或者研发创新产品能形成新范式或解决方案,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提高绩效时,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

中央和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可以自行开展合作创新采购,也可以授权所属预算单位开展。设区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采用此方式。实施合作创新采购的,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列明研发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