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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财政局关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1-26 09:50:41 浏览次数:10451     采购科供稿

包财购函〔2025〕234号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稀土高新区财政金融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和我市“助企行动”工作要求,包头市财政局深度挖掘和梳理政府采购多项政策功能,多措并举为中小企业减负助力,现将相关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助力中小企业发展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成为供应商的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中标合同,通过云平台“政府采购金融服务”模块,直接向有关银行机构申请融资贷款。

        请各预算单位积极主动为民营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服务和便利,助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压力。提供服务的银行机构不得要求民营企业提供财产质押、第三方担保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银行机构应提高融资业务办理效率、简化审批手续,在贷款利率、授信或贷款额度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二、电子履约保函替代保证金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可使用电子履约保函替代其他非现金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有效缓解供应商资金周转压力,确保中小企业贷款及时足额支付。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开设了电子保函系统,将中标供应商、采购人与担保机构无缝衔接,实现全程线上办理,政府采购项目和保函信息自动关联,供应商线上完成保函申请和办理,采购人线上核验保函,“足不出户”做到“一网通办”,全过程网上留痕、可追溯,有效提高了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效率。

        包头市率先在自治区范围内取消政府采购一般项目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免收履约保证金。对于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采购人不得将履约保证金限定为现金,应允许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切实降低企业投标成本,提高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差别对待使用电子履约保函的供应商,不得拒收供应商以电子履约保函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

        三、落实预付款制度

        为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做好助企纾困实效工作,各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则上应向供应商预付一部分合同资金,以缓解供应商资金周转压力。货物类项目,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10%。

        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货物类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40%,服务和工程类项目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0%。对于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货物类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50%,服务和工程类项目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20%。

        为保证预付资金的安全,各预算单位可要求供应商提供与预付款同等额度的履约保函,且应当在收到履约保函后 5个工作日内将预付款支付到位。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不履行义务的,采购人可通过履约保函收回已支付的预付款。各预算单位可以根据企业信用情况提高预付款支付比例,最大程度上满足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进一步刺激企业良好履约,提高自身信用,形成良性循环。

        四、落实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

        根据《包头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包财购〔2022〕523号),对于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为 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价格评审优惠为 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为 5%。

        五、落实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

        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采购人应当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对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采购人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提高至 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 60%,政策延续至 2025年底。

        六、规范保障性资金使用

        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对于自治区党委政府已明确实施或跨年实施的、财政部门已有资金来源的、并且已编制列入部门预算“二上”确定的采购项目,以及应对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项目,在预算未正式下达前或需使用跨年度预算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保障性资金方式,按照采购需求提前开展采购活动。除此之外,原则上不得申请使用保障性资金。

 

包头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