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4040/202105-00271 | 文号: | 包财综改〔2019〕5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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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日期: | 2019-07-26 00:00:00 |
发布机构: | 适用企业: | ||
组配分类: | 资金分配 |
各旗县区财政局:
为支持做好我市2019年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美丽乡村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内财基〔2019〕847号)要求,现下达你地区2019年美丽乡村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万元(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该项指标收入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1100313农林水收入”科目。支出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3农林水支出”。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为工作指导,把更多资金用于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方面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项目上,增加农牧民的幸福感、获得感。按照财政部绩效评价相关要求,每个试点旗县建设美丽乡村不少于3个,非试点旗县原则上至少建设美丽乡村1-2个。
二、要认真做好预算指标和项目安排、分解下达等相关工作,因地制宜编制建设规划、精准解决存在问题。请于8月10日前经“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系统”申报美丽乡村建设具体项目,待市财政局实地查看、核实、批复后再组织项目实施工作。
三、要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155号)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项目实施完成后进行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地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监控。
四、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滞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包头市2019年中央美丽乡村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分配表
包头市2019年中央美丽乡村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分配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