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4013/202107-00385 | 文号: | 包财农【2021】3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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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11:17:01 |
发布机构: | 适用企业: | ||
组配分类: | 资金分配 |
旗(县、区)财政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第一批)的通知》(内财农[2021]609号),现下达你地区2021年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 万元,请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21303”对应科目。
此项资金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水利厅转发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内财农[2020]1168号)规定的支出内容,你地区应根据对应中央水利发展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任务,统筹安排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和地方相关资金,确保重点任务支出。对完成任务确实存在困难的,要及时退回项目资金。脱贫摘帽旗县(原贫困旗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民委等11个部门联合下文的《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相关规定以及自治区确定后的政策执行。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的通知,参照《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7]30号)等有关要求,对应中央水利发展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水利项目资金,会同水利部门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等相关工作。对于纳入脱贫摘帽旗县(原贫困旗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的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相应调减,不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任务完成情况,细化完善绩效目标时应相应调整相关指标,详细说明情况。请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21年中央水利项目自治区本级配套资金分配表
包头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3日
附件:2021年中央水利项目自治区本级配套资金分配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