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3年5月11日下达《包头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农村牧区供水保障工程建设 (乡村振兴衔接)资金的通知》(包财农〔2023〕387号)1225万元,具体分配明细见附表,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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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包头市青山区建设路193号市财政局
各旗(县、区)财政局:
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农村牧区供水保障工程建设(乡村振兴衔接)资金的通知》(内财农 〔2023〕419号),现下达你地区2023年农村牧区供水保障工程建设(乡村振兴衔接)资金 万元。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3类05款04科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地区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22〕4号)管理使用资金。你地区收到文件后,要尽快将资金分解下达。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将对项目进展及资金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督导,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截止4月、6月、9月底支出进度分别不低于30%、50%、75%,12月底前全面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和除质保金外全部支出。自治区级脱贫摘帽旗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脱贫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工作实施细则》(内财农〔2021〕812号)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包头市2023年自治区农村牧区供水保障工程建设(乡村振兴衔接)资金绩效目标表.xls
包头市2023年自治区农村牧区供水保障工程建设(乡村振兴衔接)资金分配表、包头市2023年自治区乡村振兴衔接资金支持项目清单.xls
包头市财政局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