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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别: 发布日期: 2022-09-21 11: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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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7号)

发布日期:2022-09-21 11:07:43 浏览次数:25157     科技教育科供稿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调整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2〕5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等文件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促进公平、提高质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调整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努力实现城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进一步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二、主要内容
(一)义务教育两免两补政策。
统一实施城乡义务教育
两免两补政策(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义务教育寄宿生补助住宿费)。免除学杂费政策通过补助学校公用经费落实;免费提供国家规定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免费提供自治区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学习民族语文的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蒙古语词典》,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免费提供盟市规定教科书,所需资金由盟市财政承担。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自治区按寄宿学生的60%测算,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自治区按非寄宿学生的20%测算,各盟市根据实际情况分旗县(市、区)、分学校进行测算。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按照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执行,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按照每生每年小学500元、初中625元执行。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5
5分担。地方分担的50%部分,自治区直属学校学生所需经费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其他学生所需经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比例分担。对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按照每生每年小学1350元、初中1620元执行,所需资金超过中央补助标准部分,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寄宿生住宿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100元、初中120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二)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政策。
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小学650元、初中85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牧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补助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对高寒地区(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和其他地区分别按照年生均235元和215元补助取暖费。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取暖费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8
2比例分担,自治区分担的20%部分,自治区直属学校所需经费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其他学校所需经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比例分担。
对农村牧区、边境地区义务教育学校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
(三)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支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对农村牧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修改造实施补助,补助标准执行国家统一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按8
2比例分担。各盟市要建立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盟市财政负担。
(四)确保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足额发放。
自治区财政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盟市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统筹给予支持。盟市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自治区继续对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苏木乡镇学校教师每人每月300元,村小及教学点教师每人每月400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以后年度,根据中央政策和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措施。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实施范围:全区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
(二)实施时间:自2022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把调整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加强资金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经费分担责任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地区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要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要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创新管理理念,将绩效预算贯穿经费使用管理全过程,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22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32号)同时废止。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