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财政 国土资源局关于包头市矿业
权出让收益分成及入库比例的意见
各旗县区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各旗县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财非税规〔2017〕24号)要求,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现对全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登记,并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实行中央40%、自治区30%、市本级30%的分成比例,旗县区不参与分成。市本级分成部分通过自治区财政非税专户拨付到市财政非税专户,由市财政局缴入市本级国库。
二、对市国土资源局登记,并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收的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类矿产以外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实行中央40%、自治区30%、市本级20%、旗县区10%的分成比例。缴库时,由市国土资源局开具“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缴入市财政非税专户,再由市财政局按照上述分成比例分别缴入中央、自治区、市本级国库。
三、对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旗县区国土资源局登记并征收的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类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中央40%、自治区30%、旗县区30%的比例分成,市本级不参与分成。缴库时,由旗县区国土资源局开具“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旗县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缴入旗县区财政非税专户,再由旗县区财政局按照上述分成比例分别缴入中央、自治区和旗县级国库。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包头市财政局 包头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