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包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福利费开支范围的意见
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市直属各机关、事业单位,市政协机关,市各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关心关爱干部的意见》的文件精神,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从预算包干结余中提取的集体福利费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开支范围提出如下意见:
一、使用原则
(一)福利费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在年初部门预算总额内控制使用,不得超支。
(二)福利费专项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集体福利设施,严格控制使用范围。
二、开支范围
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从预算包干结余中提取的集体福利费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中明确的列支范围基础上,福利费可用于下列开支:
(一)本单位购建(置)各种职工文体活动设施或器材开支;
(二)对本单位或楼管单位开办食堂等集体福利事业的补助;
(三)本单位在元旦、春节、国庆节、中秋节等重大节日间开展的面向全体职工的业余文体活动的相关开支;
(四)对本单位职工的特殊困难补助;
(五)对本单位职工的常规体检开支;
(六)对本单位职工生日、三八妇女节慰问;
(七)对本单位职工子女的儿童节日慰问;
(八)对本单位职工生病住院探望;
(九)对本单位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逝世的慰问;
(十)其他必要的福利开支。
三、开支要求
(一)严禁用于请客送礼;
(二)不得巧立名目给职工变相发放各种实物,不得违规发奖金、津补贴,以及任意扩大津补贴的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
(三)不得购买购物卡和代金券;
(四)不得将福利费挪作与职工集体福利无关的开支;
(五)不得用于增加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开支;
(六)严禁用于违反财务制度的开支。
四、其他事项
(一)同一事项由工会经费支付或补助的,不得在福利费中重复开支。
(二)以单位名义住院探望和吊唁慰问费可以发放货币补助。
(三)以单位名义对福利费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公开。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