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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财政局

  • 索引号:/202404-01316
    文号:包财库规〔2017〕1号
    公开类别:
    发布时间:2023-12-12 14:57:48
    发布机构:一级部门
    组配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包头市本级财政 国库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2 14:57:48

包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包头市本级财政

国库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办法》(内财库规201614)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168)等国库管理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包头市本级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包头市本级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包头市财政局

201783

 

 

 

 

 

包头市本级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内蒙吉治区本级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内财库规201614)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168)等国库管理相关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级财政国库动态监控(以下简态监控)是指市财政局依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务管理规定,以动态监控系统为平台,采取系统自动受理与智能预警、人工核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实时监控财政资支付清算过程,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以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强化预算执行监管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拨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市本级预算单位。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市财政与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各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加强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 市财政局国库部门的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2.根据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监控规则,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信息实施实时监控和事后监督;

3.将动态监控系统中发现的疑点或线索定期形成动态监控情况通报,及时提供给市财政局各业务科室、监督检查科;

4.针对动态监控发现的典型性问题和监督检查结及时改进完善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及监控机制;

5.会同市本级主管部门、代理银行建立健全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6.管理和维护动态监控系统。

(二)市财政局业务科室的主要职责:

1.对动态监控通报反映的疑点或线索进行综合核查。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线索的,形成核查情况报告,商监督检查科开展专项检查;

2.督促、跟踪违规问题的整改纠正工作,并对整改结果形成整改情况报告。

(三)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科的主要职责:

1.根据各业务科室提交的重大问题线索,依法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2.对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预算单位违规支付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有案件线索的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查处。

第六条 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预算执行和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支付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按照市财政局动态监控核查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对核查后确认的违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市财政局;

(四)对所属单位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负责与市财政局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第七条 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 按照预算执行和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业务流程支付清算资金;

(二)对所属分支机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与市财政局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三)发现预算单位违规支付事项,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国库部门报告。

第三章 监控内容

第八条 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第九条 市财政局对财政性资金支付和清算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付款人名称、支付时间,支付金额、预算科目、付款用途、结算方式、支付方式、支付类型、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以及预算指标、用款计划、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计划规定的资金用途、支出范围和标准支付资金;

(二)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方式、程序和账户等支付资金;

(三) 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支付采购资金;

(四)是否按照公务卡制度规定使用公务卡和报销公务支出;

(五)是否按照现金管理规定提取使用现金;

(六)是否按照规定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个人账户划款;

(七)是否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确定的控制标准,支付“三公经费”

(八)是否按照规定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市本级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款;

(九) 其他需要监控的事项。

 

第四章 监控方式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对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相关情况采取实时监控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监控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动态监控的威慑、警示、纠偏、规范作用。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向实有资会账户划款的行为采取实时监控。具体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对预算单位相关授权支付申请进行筛查,对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向基本账户划拨职工福利费、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险缴费等的申请予以审核通过,对其他的申请不予通过。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前七款规定的行为采取事后监督。具体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对预算单位的相关资金支付结果进行筛查,对违反相关监控规则的,动态监控系统发出预警,并作为疑点或线索通过动态监控报告进行内部通报,相应开展综合核查和处理。

 

第五章 综合核查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或线索,根据以下规定判断是否存在违规问题,并开展核查。

(一) 提取现金

1.一次性提现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应由预算单位分管财务的部门(单位)领导和主要领导联合审批,报市财政局分管业务科室备案后办理;

2.一次性提现20万元以上的,应由预算单位分管财务的部门(单位)领导和主要领导联合审批,报市财政局分管业务科室批准后办理;

3.预算单位由主要领导分管财务工作的,一次性提现超过5 万元,应与一名领导班子成员联合审批

(二) 使用资金

预算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严禁挤占挪用财政性资金。执行中确实需要调整的,由各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办理。

(三) 使用公务卡

预算单位应规范使用公务卡和报销公务支出,对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办公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原则上持卡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暂不具备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 向个人账户划款

预算单位除向本单位职工个人划拨工资、助学金、奖励金,向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个人所开立的账户划拨劳务费和零星购买支出外,不得违规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向个人账户划拨其他资金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检查

(一)电话核查:市财政局业务科室、监督检查科通过电话方式向预算单位、代理银行等了解相关情况,核实疑点问题;

(二)调阅资料: 经电话检查不能完全核实情况的问题通知预算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账册及报表等资料,做进一步核实;

(三)专项检查:对于经上述方式仍不能核实情况的问题,通过实地查阅账目、资料、组织座谈等方式实施调查同时,根据情况,可委托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第三方等受托机构开展核查。

第十六条 在实施核查过程中,市财政局业务科室、监督检查科应做好文字记录、电子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被查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票据须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七条 在接到预算单位、代理银行、收款人等关于集中支付事项的投诉举报后,市财政局应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在核查过程中,确认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存在违规支付行为的,在市财政局职责范围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及时做出处理,对涉嫌严重违规违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根据违规程度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误等发生的错误支付行为,由市财政局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预算单位按照正确操作方式予以纠正,并提出警示;

(二)对违反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制度规定的,由市财政依规向预算单位作出退回违规资金、调整账目、补办手续等处理决定,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对不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专项检查中不配合核查,拒不执行处理决定、不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由市财政局向预算单位制发书面责令整改意见,要求限期子以纠正,并将违规情况通报给其上级主管部门;

(四)对不在限期内落实书面责令整改意见的,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向预算单位作出暂缓其用款计划批复、撤销相关银行账户等处理措施,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对于预算单位涉嫌严重违规违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应在责令整改意见发送30个工作日内对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市财政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旗县区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