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财政局 民政局关于印发《包头市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修改<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函〔2023〕15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包头市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包头市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包头市财政局 包头市民政局
2023年12月13日
附件:
包头市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真正受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19〕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修改<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函〔2023〕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龄津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为具有包头市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为老、爱老、敬老的原则。
第二章 预算安排和分配
第四条 各旗县区民政部门应以8月份资金发放清册为依据,详细统计本地区实有保障人数,于8月25日前正式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确认后,将其确定为预算基准数据,商市财政局安排下年度预算。
包头市预算额度确定后,根据预算基准数据和既定分担比例测算分配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市财政原则上不因各旗县区保障人数实时变化而调整(调增、调减)预算。
市本级及各旗县区要将此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严格落实资金兜底保障责任。
第五条 凡具有包头市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均可按规定每人每月领取100元高龄津贴。
全市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承担。
本办法有效期内,如包头市调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本办法相关内容随之自动调整,无特殊情况不再另行发文。
第六条 补助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发放补助所需资金按照自治区及市本级80%、旗县区20%的比例分担。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积极盘活存量资金,加大结余结转资金消化力度。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及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门对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予以下达(原则上为收到指标文件30日内完成分解下达,收文时间以旗县区财政局收文日期为准)。
第九条 市财政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于每年年底前,按当年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旗县区。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商同级民政部门尽快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分解下达拨付。
第十一条 各地应确保上报的保障人数等信息真实准确,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严禁通过虚报、多报人数等方式违规套取上级补助资金。
包头市将适时通过户籍信息比对、大数据分析、专项审计等方式,对各旗县区上报的信息进行核对。一经发现虚报、多报保障人数的,包头市将按其多报人数拟套取资金额度50%的比例,在其应得补助资金总额度内进行扣减。扣减后出现的资金缺口,由报送相关信息的地区自行解决。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应通过社会化方式支付到高龄老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的个人账户。旗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协助高龄老人在代理金融机构办理接受补助资金的账户,也可依托社会保障卡、财政补助资金“一卡通”等渠道发放补助资金,相关代理金融机构应当为保障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补助资金应当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个别金融不发达的地区,在无法实现按月发放或按月发放人力、物力成本过高的特殊情况下,可以按季度发放高龄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保障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和津补贴,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自愿申请领取高龄津贴。老年人提交申请表后,由户籍所在地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旗县区民政部门自下而上进行逐级审核。旗县级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当自老年人提交申请表当月开始,为其计算发放高龄津贴。首次为新审核通过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时,应将此前审核过程中未发放的部分一次性补发到位。
基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积极协助高龄老人申领相应补贴,力争确保高龄津贴制度惠及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各地区应建立健全高龄津贴跨档自动受理机制。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跨年龄段需调整高龄津贴标准的,由原受理机构通过信息化手段核实后,自动审核调整,无需本人再行申报。
第十五条 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人员户籍变动的,其本人或亲属必须及时申请办理相关转移手续,资金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未办理转移手续造成资金重复领取的,要主动退回,拒不退回的,纳入个人失信记录;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去世的,亲属要主动申告报停,出现亲属冒领的,纳入领取人的个人失信记录, 并应采取必要手段追回相关资金。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要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市民政局结合实际,及时提出当年全市整体绩效目标和分区域绩效目标,商财政局核对、确认。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补助资金一并下达各旗县区。
年度预算执行中,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指导各旗县区对照绩效目标开展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同时,包头市将适时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业务管理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使用效益等。评价结果将作为调整政策、推优评先、督促指导旗县区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与同级民政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旗县区财政、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民政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