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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财政局

包头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蒙古四联教育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10-21 14:44:36 采购科供稿

内蒙古四联教育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我局对包头市教育局采购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平台(BTZCS-C-F-230246)开展了监督检查工作。在投标过程中,你公司与内蒙古博古科技有限公司投标资料电子版的文档属性;作者均为王东。此外,两家公司项目实施方案、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等其他内容文字描述基本相同。以上事实,有投标文件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佐证。

    上述情形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包财购函〔2024〕222号),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壹万贰仟柒佰伍拾元整(12,75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包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包头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