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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财政局

  • 索引号:/202403-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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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类别:
    发布时间:2024-03-29 18:56:15
    发布机构:一级部门
    组配分类:政策法规

赵大军: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 为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实财力保障

发布时间:2024-03-29 18:56:15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高质量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这两件大事,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加大农牧业、农村牧区投入力度,为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加大支农资金投入,为农牧业农村牧区发展提供充足的“粮草军需”


全区各级财政部门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紧紧围绕农牧业强区发展定位,加强财政支农政策落实,加大支农资金投入保障,为加快推进农牧业现代化贡献财政力量。

健全工作机制。成立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筹研究、协调推进、督促落实财政支持乡村振兴战略重点工作,确保高质高效完成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建立农林水支出定期调度、分析、通报工作机制,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等,提高资金信息化监管水平,切实增强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强化资金投入。2012年至2023年间,全区农林水支出总额为9596亿元,基本稳定在全区财政总支出的15%左右。其中,2012年全区农林水支出为450.8亿元,2023年达到981亿元,年均增长率7.3%,与全区经济增速和财政收入增幅基本保持同步。“十四五”规划实施以来,全区累计支出农林水资金2712.2亿元,年均增长9.45%,为农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

促进多元投入。建立农村牧区多元投入机制,在加强一般公共预算投入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入优先支持乡村振兴政策,2023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牧业农村牧区比例不低于8%;自治区政府债券共投入46.54亿元支持乡村振兴。创新资金使用方式,通过增加奶业振兴投资资金、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农牧业龙头企业(牛羊)助保贷引导资金等,采取股权投资、财政贴息、融资担保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农牧业发展。



巩固提升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等重要农畜产品供给稳定


把确保粮食安全和重要农畜产品有效供给作为首要任务和头等大事,持续支持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聚焦种子、耕地、农机等关键要素,深入推进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保障农牧民享受补贴政策。积极打造数字财政,从完善政策制度、清理规范补贴、优化服务平台、简化补贴申报、阳光发放公开、一张卡管发放等方面重塑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系统,促进惠民利民补贴资金应发尽发。2023年,下达中央和自治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共计82.6亿元,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大力支持奶业振兴。2023年,安排自治区资金10亿元支持奶业高质量发展,建成16个3000头以上规模化养殖场,引进优质奶牛4.5万头,全区荷斯坦奶牛规模化养殖率达到92%,领先全国20个百分点。成功举办首届世界奶业大会,进一步提升内蒙古奶业全球知名度和影响力。

支持加强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2023年,下达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黑土地保护利用资金、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资金、耕地质量提升资金共71.02亿元,支持建成高标准农田395万亩,完成黑土地保护性耕作1936.4万亩。

支持种业振兴行动。安排资金1.65亿元支持种子资源保护利用、优势特色品种培育、良种化水平提升等种业振兴三大工程,创建9个国家级制种大县和区域性良繁基地,马铃薯良繁面积、大豆繁种面积分别居全国第一和第三;支持“保研育繁推”一体化发展,乌珠穆沁羊、蒙古马、华子鱼分别入选国家十大优异畜禽和水产种质资源名录。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


立足财政职责职能,强化责任,健全制度,持续用力,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脱贫地区发展和脱贫群众增收。

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力度。2023年,下达中央和自治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90.39亿元,较2022年增加3.63亿元,增长4.19%;京蒙协作资金14.9亿元。62%以上的衔接资金用于支持肉牛、肉羊、奶业、马铃薯、羊绒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新增小额信贷7.37亿元,帮助1.58万户脱贫(监测)户发展产业;建设产业帮扶和乡村建设利益联结链条,帮助超50万脱贫群众实现增收。

健全资金使用管理政策。自2021年以来,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衔接资金有关文件16个,为衔接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资金监管等全流程提供政策指引和制度保障。加强政策解读培训,每年结合审计、督查、巡视等反馈的问题,对盟市、旗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干部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基层干部政策理解力和把握度,促进其规范使用衔接资金。

着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加强项目安排、实施进度、资金拨付、绩效评价、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等全要素项目库建设,建立项目联合评审机制,7个厅局每年对纳入下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作为分配资金的重要因素,变“资金等项目”为“项目等资金”。加强日常监管,通过采取调度通报、约谈、收回调整资金、专项督查等措施,促进加快资金支出进度、规范资金安排使用、增强预算执行效果。强化绩效考评结果运用,根据衔接资金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在分配衔接资金时对考核为“好”等次的地区进行奖励,发挥绩效考评“指挥棒”作用。



加快农牧业生产绿色转型,持续改善农村牧区生态环境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持续支持农牧业生产绿色转型,让良好的生态成为乡村振兴的支撑点。

支持产业延链补链强链。2023年,下达特色产业集群、产业强镇、现代农业产业园资金共4.65亿元,重点支持奶业、玉米、肉牛等7大农牧业产业链,新创建2个国家级产业集群、3个国家级现代产业园和8个产业强镇。

支持农牧业绿色发展。2023年,下达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资金2.58亿元、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资金1.65亿元、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共45.75亿元,支持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化肥、农药继续保持负增长,农膜回收率达8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0%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2%。

支持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不断发展。统筹衔接资金、农牧业产业发展资金,大力支持培育新型农牧民,新培育100个“五星级”典型合作社,新创建300个自治区级合作社示范社,服务面积达到2400万亩。



有序推进乡村建设,有力促进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快速发展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千万工程”的重要批示精神,统筹资金推动乡村建设工作提质增效、农牧民生活水平持续提升。

支持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2023年,安排农村公路建设资金24.4亿元,重点支持撤并建制村通硬化路和脱贫地区资源路、旅游路、产业路建设,全区新开工建设农村公路里程5828公里,农村牧区出行条件明显改善。下达中央、自治区水利发展专项资金26.28亿元,统筹自治区衔接资金2.81亿支持中小河流治理、水土流失、东北黑土地侵蚀沟、水库安全度汛和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等。下达农村牧区供水保障工程建设资金4.8亿元,促进农村牧区安全饮水巩固提升。

支持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2023年,下达农村牧区户厕改造奖补资金2.32亿元,因地制宜推广8种户厕改建模式,新建6.2万个卫生户厕。下达垃圾、污水处理专项资金共计4.48亿元,完成3711个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治理率达到33.5%,完成国家下达任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覆盖7871个村,占比71.4%,99%的行政村建立村容村貌长效管护机制。

支持农村牧区基本公共服务提标扩面。2023年,下达社区养老服务补助资金0.8亿元,支持基层新建350个乡镇养老服务中心,2000个村级养老服务站,拓展提升200所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服务功能,进一步补齐养老服务基础设施短板,乡镇级和村级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大幅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更加便利可及。将农村牧区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040元,同比增长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