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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财政局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10 09:21:36 综合科供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财政部门,用于支持各地在教育部指导下组织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

项目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各地要发挥好项目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与分配

第四条  项目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各地依托省内高校建设100个国家级创新创业学院(以下简称双创学院)、100个国家级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

第五条  双创学院是建设高校整合校内外教学资源,重点围绕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课程教材建设、师资培训等工作,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机构。实践基地是建设高校整合校内外实践资源,重点围绕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筛选、培育、孵化创新创业项目等工作,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的机构。

第六条  项目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权重50%)、创新创业教育发展因素(权重40%)及区域因素(权重10%)。基础因素包括各地高校数、高校在校生数等;创新创业教育发展因素包括各地近三年参加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项目数、获金奖项目数等。

财政部会同教育部综合考虑各地工作进展、绩效结果等情况,研究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对资金分配情况进行适当调节。

项目资金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某省项目资金预算数=(该省基础因素/∑有关省基础因素×权重+该省创新创业教育发展因素/∑有关省创新创业教育发展因素×权重+该省区域因素/∑有关省区域因素×权重)×项目资金年度预算总额×绩效调节系数。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实施情况及相关管理改革要求,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等。

第七条  省级教育部门根据各双创学院、实践基地的优势特色,确定各双创学院、实践基地的年度绩效目标,商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前期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安排各双创学院、实践基地的年度支持资金额度。对于前期资金绩效管理不到位、绩效评价结果差、工作成效不显著的,当年度可减少或者不安排项目资金

第八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双创学院、实践基地面向省内高校,开展如下工作:

(一)双创学院主要开展服务本区域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机制改革、教学改革与评价等课题研究,建设一批面向全国特别是本省高校的创新创业教育在线课程及教材,开展面向全国特别是本省高校的专兼职教师及相关专业导师的专项培训等工作。项目资金具体可用于课题研究、课程教材建设、师资培训等支出。

(二)实践基地主要开展省内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创新创业项目的筛选、培育、孵化落地等工作。项目资金具体可用于创业培训、孵化指导、项目路演等支出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报与使用

第九条  项目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教育部根据各地创新创业教育的工作基础和目标任务,于每年8月31日前向财政部提出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包括各地双创学院实践基地的数量、项目资金的分配方案、整体绩效目标、分区域绩效目标等。

(二)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审查中央预算后正式下达预算,并抄送教育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每年10月31日前,向各地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资金预计数。

(三)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教育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确定分配方案,在规定时限内正式分解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同时将下达预算文件和分解后的绩效目标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双创学院、实践基地建设高校要对项目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支出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凡使用项目资金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下达后,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执行,原则上不得变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充分说明变更调整的理由并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年末未列支的项目资金,须按照国家有关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按照核定的范围和预算使用,不得与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经费等项目经费重复安排,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二)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人员支出及水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三)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

(四)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偿还债务等;

(五)从项目资金中提取或支付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六)与创新创业教育无关的支出,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十三条  开展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及宣传材料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教育部、财政部根据各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各地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教育部负责审核地方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并对资金测算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实行监管。

第十五条  省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及绩效运行监控,强化绩效评价。省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分配项目资金时,应将绩效结果等作为重要依据,不断提高项目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各双创学院、实践基地建设高校是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要围绕双创学院和实践基地的重点建设任务,制定本校双创学院、实践基地建设方案,明确年度工作计划,并按年度绩效目标编制项目预算,提供人员、政策、工作经费等配套支持。各双创学院、实践基地未使用项目资金的工作不列入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范围。

第十七条  切实做好社会公告。财政部、教育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具体包括:

(一)项目总体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二)具体项目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三)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十八条  教育部,财政部,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项目实施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