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中民政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立项审核和预算评审工作,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部机关司(局)和直属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报项目立项。
第三条 符合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发行宗旨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下同)和其他基本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和支持的下列项目,可以申报项目立项:
(一)社会福利服务项目;
(二)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三)与民政部确定的培训等重要计划相一致的项目。其中培训仅限于以下项目:一是受专业局限省内培训对象少于100人的项目;二是新增业务示范性培训,此类培训应当形成授课方案、培训教材和师资队伍等成果,具有可复制性,每类培训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 每年4月10日前,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根据民政部重点工作安排向归口管理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基本信息;
(二)项目立项依据;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项目支出计划;
(五)项目支出明细;
(六)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七)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归口管理单位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立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材料齐全有效的基础上,重点审核以下内容,并逐项提出意见:
(一)项目是否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和公益金使用有关规定、是否属于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支持范围;
(二)是否属于部本级的事权、是否属于项目单位的职能范围并具备相应执行能力;
(三)是否符合部确定的重要项目要求;
(四)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有明确的实施期限、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是否存在重大社会风险等;
(五)项目支出内容是否依法合规,经费测算是否符合相关领域国家或行业标准并科学合理,预算支出是否有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违法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人员支出、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等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和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禁止的情形。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归口管理单位可通过专家咨询等方式听取意见。
第六条 归口管理单位应当于当年5月1日前将审核通过的立项申报材料和书面审核意见报送规划财务司(以下简称“规财司”)。
第七条 规财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第三方评审机构,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从社会上遴选。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规财司综合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和第三方机构评审意见后,召开司长办公会议对每一个项目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副部长审定。
第九条 分管副部长审定通过的项目在部机关内网公示一周后纳入项目库进行管理。公示期间,对项目有不同意见的,应书面向规财司提出,规财司应当会同归口管理单位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部领导审定。
第十条 归口管理单位、规财司在立项审核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或存在其他违纪违规情形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