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政部彩票公益金培训项目的管理,规范举办培训行为和资金使用,提高培训质量和实际效果,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民政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举办培训班管理办法》、《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预算操作规程》、《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项目立项和评审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和《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政部彩票公益金培训项目,是指民政部机关司(局)和直属单位依申请设立、实施的彩票公益金支持的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培训项目”)。
第三条 培训项目应符合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和其他基本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等提供服务和支持。已由财政资金支持的培训班,不再安排彩票公益金支持举办。
第四条 培训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与计划管理相结合。项目管理是指按照业务领域由相关单位申请立项、组织实施、总结督查。计划管理是指在培训项目通过立项评审列入年度预算后,由人事司按照相关程序将其编入民政部年度培训计划,有关单位依照计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 人事司是培训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规划财务司(以下简称“规财司”)是公益金核拨单位。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以下简称“福慈司”)是公益金使用管理统筹协调单位。
第六条 培训项目的主办单位为机关司(局)和直属单位。项目主办单位是项目申报、实施的主体责任单位,承担公益金培训项目预算编制、组织培训项目具体执行和监督、绩效评估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机关司(局)主办的培训项目,需由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办的,必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项目承办单位。项目主办单位应当与承办单位依法签订购买(采购)合同并加强合同管理。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制定培训班方案、组织实施培训班、做好培训项目经费管理等工作。
直属单位主办的培训项目,必须直接执行,不得转由其他单位承办。
项目主办单位直接执行的,须同时履行好主办和承办两方面责任。
第七条 培训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负责,项目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培训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负责。
第八条 申报培训项目的民政部机关司(局)和直属单位依据部重点工作安排,在每年4月10日前,向人事司提出下一年度项目申请,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
(三)项目实施方案(含计划举办培训班时间、地点、承办单位、培训内容等要素);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六)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七)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直属单位申请主办培训项目,须按业务管理权限书面征得相关司(局)同意。
第九条 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应当依据《民政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举办培训班管理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
(一)培训项目内容符合民政部确定的民政人才发展规划重要项目要求;
(二)培训对象必须是与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和其他基本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直接相关的服务人员,且限于以下范围:
1. 受专业局限省级区域内培训对象少于100人的项目;
2. 新增业务示范性培训。由党中央、国务院或民政部印发政策文件部署的新业务,两年内可安排资金支持培训项目;此类培训应具有可复制性,须形成授课方案、培训教材和师资队伍等成果,每类培训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三)培训项目费用专款专用,列支项目应当严格遵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
(四)培训项目的举办地点一般选择具有固定教学场地、师资队伍等资质条件的机构,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高校培训基地,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
第十条 人事司对各单位申请的培训项目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方面,逐项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否定或退回重报。
(一)是否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是否应列入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是否符合公益金使用有关规定;
(二)是否属于民政部本级的事权、是否属于项目单位的职能范围并具备相应执行能力;
(三)是否符合民政部确定的重要项目要求;
(四)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可行,是否有明确的实施期限、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是否存在重大社会风险等;
(五)项目支出内容是否真实合规,经费测算是否符合培训费用相关规定和标准,并科学合理,预算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和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有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违规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人员支出、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等违规情形。
审核结果经人事司司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于每年5月1日前提交福慈司汇总。
第十一条 人事司根据预算审核结果,将培训项目涉及的培训班次依程序编入下一年度民政部培训计划,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举办培训班应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
(一)报送方案:项目主办单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培训计划,起草办班方案,经分管部领导批准后,提交人事司备案。
(二)印发通知:项目主办单位为机关司(局)的,根据办班方案和培训计划,与人事司会签后以办公厅名义印发通知。项目主办单位为直属单位的,根据培训计划和办班方案印发通知,并在通知印发3个工作日内提交人事司备案。培训通知应明确该培训班属于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培训项目。
(三)组织实施:项目主办单位要按照办班方案开展培训,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提升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印发的培训资料、培训课件以及培训现场等显著位置应标注或悬挂“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四)总结备查:项目主办单位须在培训班结束后1个月内,将培训总结(附培训通知、培训手册、学员签到表等相关材料)提交人事司备案。
(五)账务报销:项目主办单位为机关司(局)或非预算事业单位的,按民政部彩票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报销。项目主办单位为预算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凭人事司备案回执,依照规定履行报销程序,并将财务票据和总结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部机关培训项目的资金拨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主办单位向人事司提交拨付资金的书面申请,并附户名、开户行、账号、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人事司进行审核并填写审核表(见附1)。同意拨付资金的,将有关资金申请信息录入部预算管理系统,打印《其他费用审批表》,由人事司负责同志签字后附项目单位有关请款材料报送福慈司;
(三)福慈司对人事司报送的《其他费用审批表》及有关请款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拨款审批单(见附2)。审核通过的,将拨款审批单等所有请款材料返还人事司,由人事司报规财司进行拨款。审核未通过的,将有关请款材料退回人事司,由人事司进行补充完善。
第十四条 实施培训项目应当坚持逐班执行、逐班核算、逐班报销,遵守中央相关廉政要求和财经纪律,严格按照项目方案和培训计划办班,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随意调整培训计划所列的班次及培训对象、日程、预算等要素;
(二)不得与民政系统以外的单位联合承办或委托其他单位承办培训项目,不得委托宾馆、饭店承办培训班;
(三)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转嫁、摊派、收取任何培训费用;
(四)培训费用实报实销,不得采取“以拨代支”等形式执行预算,不得在培训机构、宾馆饭店等场所留存培训经费;
(五)禁止到境外举办任何形式的培训班;
(六)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办班,培训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培训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十五条 完善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培训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培训项目主办单位应当按年度开展自评,于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形成自查报告报送人事司。福慈司会同人事司根据有关规定,视情况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自查结果、审计结果及绩效评价结果要作为下一年度公益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自评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信息公开和宣传情况以及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福慈司会同人事司按照《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办法》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培训项目主办单位的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督查。督查主要内容包括:培训项目主办单位管理制度的健全性;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培训项目完成情况;培训项目是否发生偏离;信息公开和宣传情况等。
第十七条 加强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培训项目主办单位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在1个月内向督查部门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对于不按项目申报书和培训计划实施项目,变更培训项目内容的;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造成项目未按规定的时限结项的,应收回未执行的项目资金,并削减下一年度培训项目资金。
对于未经审批与其他单位联合执行培训项目,委托其他单位承办培训项目,或“以拨代支”执行项目的,应当中止实施,追回全部项目资金。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套取、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利用培训项目开展营利活动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追究项目主办单位和有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八条 每年6月底前,项目主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发布公益金有关使用管理信息;无门户网站的,可以由民政部网站代为发布信息。各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内部报批审核机制,加强信息审核,对上报、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对所执行项目公开以下信息:
(一)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项目周期、资金额度、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项目完成情况、实际效果、接受督查情况等;
(二)其他有利于体现项目效果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等;
(三)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
鼓励项目主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增加信息公开内容。
第二十条 主办或承办公益金培训项目的直属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完善本单位培训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彩票公益金培训项目资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本级培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民办发〔2017〕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