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2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包头市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21条,包括总则、预算安排和分配、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以及附则。主要做如下内容解释:
(一)明确部门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了财政、民政部门在预算编制、执行、绩效、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压实了各方管理责任。
(二)优化预算安排方式。各旗县区民政部门应以所辖旗县区8月份资金发放清册为依据,详细统计本地区实有保障人数,于当年8月20日前正式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确认后,将其确定为预算基准数据,商市财政局安排下年度预算。包头市预算额度确定后,根据预算基准数据和既定分担比例测算分配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市财政原则上不因各旗县区保障人数实时变化而调整(调增、调减)预算。市本级及各旗县区要将此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严格落实资金兜底保障责任。
(三)明确财政分担比例。发放补贴所需资金自治区财政按照70%的比例予以补助,剩余部分市县两级按照包头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分级承担。
(四)明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凡具有包头市户籍且享受城乡低保的70-79 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均可按规定每人每月领取50元养老服务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满80周岁后转领普惠制高龄津贴,不再领取养老服务补贴。
(五)强化资金绩效管理。财政和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年度执行中,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对照绩效目标开展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同时,将适时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业务管理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使用效益等。评价结果将作为调整政策、督促指导单位改进工作、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