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社会保障科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修改<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函〔2023〕15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包头市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23条,包括总则、预算安排和分配、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以及附则。主要做如下内容解释:
(一)明确部门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了财政、民政部门在预算编制、执行、绩效、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压实了各方管理责任。
(二)优化预算安排方式。各旗县区民政部门应以8月份资金发放清册为依据,详细统计本地区实有保障人数,于8月25日前正式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确认后,将其确定为预算基准数据,商市财政局安排下年度预算。包头市预算额度确定后,根据预算基准数据和既定分担比例测算分配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市财政原则上不因各旗县区保障人数实时变化而调整(调增、调减)预算。市本级及各旗县区要将此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严格落实资金兜底保障责任。
(三)明确财政分担比例。补助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补助所需资金按照城乡低保比例分担;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补助所需资金按照自治区及市本级80%、旗县区20%的比例分担。
(四)明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由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为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和为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的资金。其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范围)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照护支出,补贴对象(范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五)强化资金绩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与同级民政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年度预算执行中,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指导各旗县区对照绩效目标开展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同时,包头市将适时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业务管理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使用效益等。评价结果将作为调整政策、推优评先、督促指导旗县区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