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社会保障科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修改<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函〔2023〕15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包头市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22条,包括总则、预算安排和分配、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以及附则。主要做如下内容解释:
(一)明确部门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了财政、民政部门在预算编制、执行、绩效、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压实了各方管理责任。
(二)优化预算安排方式。各旗县区民政部门应以8月份资金发放清册为依据,详细统计本地区实有保障人数,于8月25日前正式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确认后,将其确定为预算基准数据,商市财政局安排下年度预算。包头市预算额度确定后,根据预算基准数据和既定分担比例测算分配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市财政原则上不因各旗县区保障人数实时变化而调整(调增、调减)预算。市本级及各旗县区要将此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严格落实资金兜底保障责任。
(三)明确财政分担比例。补助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发放补助所需资金按照自治区及市本级80%、旗县区20%的比例分担。
(四)明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凡具有包头市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均可按规定每人每月领取100元高龄津贴。全市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承担。
(五)强化资金绩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与同级民政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年度执行中,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对照绩效目标开展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同时,将适时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业务管理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使用效益等。评价结果将作为调整政策、推优评先、督促指导旗县区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