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项目地区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的资金。
项目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后财政部会同民政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在组织开展绩效评估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后续是否延长的意见。如需延长实施期限,由财政部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本办法所称项目地区,是指按照一定遴选规则确定的地级市(含直辖市的区)以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遴选规则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民政部具体组织实施遴选工作。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坚持规范、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项目地区要按照有关要求,如实准确填写申报材料,加强申报信息审核,确保数据真实无误,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项目地区省级民政部门对项目地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要求项目地区进行调整后再行报送。按照预算管理规定,项目地区省级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项目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报民政部审核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并依职责对区域绩效目标申报的真实性、完整性、程序合规性、及时性及所涉有关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在申报信息上报后,如发现信息有误,应当立即向上级民政、财政部门报告,并对有关信息更正后重新上报。
第七条 民政部对省级报送的区域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以及有关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对于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地方进行调整或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根据审核结果,民政部研究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和区域绩效目标建议,函送财政部,并负责提供相关测算因素数据,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财政部对民政部的资金分配和区域绩效目标建议进行审核,并根据规定的因素测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规定时间内下达项目资金,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
第九条 项目资金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参考各地需求和财力两方面因素,重点向养老服务需求大、财力困难的地区倾斜。测算公式为:
某省(自治区、直辖市)拨付资金总额=
某项目地区应拨付资金=因素法分配资金总额×
其中:分配系数=(60周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因素×25%+低收入老年人数量因素×25%+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数量因素×25%+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数量因素×25%)×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从2022年起,可在年度预算规模内单独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对上一年度工作考核结果特别优秀的项目地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在获奖励项目地区间平均分配。奖励资金总额综合考虑拟奖励地区数量等情况确定,不高于年度预算规模的5%。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项目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按时将项目资金正式分解下达到项目地区,并将资金分配文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支持项目地区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对其经常活动的居家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改造。
(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支持项目地区以提供相关服务的专业机构为依托,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康复、巡访关爱等上门服务。
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地区财政、民政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将项目资金用于《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不得在项目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截留和滞留项目资金。除应由服务对象自行承担的服务费用外,不得向其收取任何项目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鼓励各地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居家及社区养老服务。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加快项目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依职责组织做好区域绩效目标分解下达、绩效监控及绩效评价工作,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民政部指导省级民政部门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财政部、民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项目资金。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民政部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绩效评价情况。
第十九条 民政部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支出规模、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具体项目内容、项目地区、执行情况、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