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社会保障科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2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包头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二十条,包括总则、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以及附则。主要做如下内容解释:
(一)明确部门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了财政、民政部门在预算编制、执行、绩效、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压实了各方管理责任。
(二)优化预算安排方式。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按当年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在年底前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旗县区,并同步下达分区域绩效目标。各旗县区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本地区安排的预算资金统筹使用,商同级民政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在规定时限内分解下达拨付,并将绩效目标及时分解下达。
(三)明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是指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等困难群众救助和保障政策存续期间,中央、自治和市级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市本级相关单位、各旗县区开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以及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工作的资金。
(四)强化资金绩效管理。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年度执行中,相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照绩效目标开展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同时,将适时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业务管理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使用效益等。评价结果将作为调整政策、督促指导单位改进工作、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