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社会保障科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23〕3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包头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等5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包头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等5项资金管理办法》分别共5章,包括总则、预算安排和分配、资金拨付与使用、绩效管理与监督以及附则。主要做如下内容解释:
(一)明确部门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了财政、卫健、医保部门在预算编制、执行、绩效、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压实了各方管理责任。
(二)优化预算安排方式。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卫健委等相关部门按当年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在年底前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旗县区,并同步下达分区域绩效目标。各旗县区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本地区安排的预算资金统筹使用,商同级卫健等相关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在规定时限内分解下达拨付,并将绩效目标及时分解下达。
(三)明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及包头市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服务、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健康素养促进、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卫生健康项目监督等服务内容。
2.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重点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以及其他医改相关工作。
3.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及包头市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收入补助,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社〔2010〕307号)有关规定使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拨付给村卫生室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医生的收入补助。
4.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包头市财政补助资金时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计划生育服务,对符合规定的人群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助资金。
5.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是指中央用于支持各地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控的专项补助资金。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补充免疫,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察、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等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疾病防控内容。
(四)强化资金绩效管理。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年度执行中,相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照绩效目标开展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同时,将适时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业务管理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使用效益等。评价结果将作为调整政策、督促指导单位改进工作、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