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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财政局

《包头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1-03 14:53:18 文化体育科供稿

一、《办法》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文化体育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2270号)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科规〔2023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包头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包括总则、支出范围、资金分配与管理、重点项目申报与管理、资金使用和管理、绩效管理与监督以及附则。

(一)明确部门管理职责。

进一步明确了财政、相关主管部门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压实了各方管理责任。

(二)明确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具体支持范围包括支持全市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其他公共文化项目等。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日常运转类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三)明确资金配与重点项目申报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分配实行因素法与项目补助相结合的方法。

一是一般项目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同时结合工作任务量,统筹用于辖区内公共文化领域相关事项。

二是重点项目补助资金采取项目补助法分配,主要用于支持包头市打造文化高地、市本级有关部门和旗县申请的公共文化领域重点项目和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及我市新出台的公共文化领域的规划、政策的应急项目

工作任务量按主管部门提供的年度计划任务量、补助标准测算

中央重点项目补助资金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申报。自治区级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际需要并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要求联合申报,原则上每个部门、旗县不超过2个重点项目。

(四)优化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

市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专项资金预算后,及时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确定资金绩效目标,在三十日内将确定项目的预算下达至市本级具体项目单位和旗县区财政部门。旗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拨付到具体项目单位。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应做到分配合理,使用规范,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五)强化资金绩效管理。

各级财政、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根据市本级有关部门和旗县财政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结果,适时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分配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挤占、挪用和支出进度慢的地区,将减少专项资金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