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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财政局

  • 索引号:001004000/202101-00010
    文号: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01-29 16:00:00
    发布机构:
    组配分类:政府信息年度工作报告

市财政局2020年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1-01-29 16:00:00

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要求,由包头市财政局编制。全文由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开展情况、受理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等部分组成。本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包头市财政局联系(地址:包头市青山区建设路193号,邮编:014030,电话:5228647)。

一、总体情况

2020年,市财政局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和包头市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财政部门职能,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力度,依托财政门户网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持续深化政务公开,着力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新成效。主要做法报告如下: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0年市财政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164条,主要通过包头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发布。公开信息包括机构设置、人事管理、公开目录、公开制度、公开指南、权责清单、依申请公开、政策法规、政策解读、预决算及“三公”经费公开、社会监督评议,财政领域相关政策、制度、办法,以及资金安排分配等情况,全部向社会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和相关保障情况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我局始终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打造“阳光财政”的重要抓手,调整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组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总体协调、监督、推进全局的信息公开工作。主要领导亲自参与行风热线、“三民”述职,主动报告财政工作。

二是完善工作制度。制定了《包头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重新修订了《包头市财政局内外网站信息发布通报办法》《包头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办公网站运行管理及信息发布保障办法》,开展网站信息公开培训,统一规范公开范围、发布渠道和程序,明确职责任务,做到有章可循。

三是加强督促检查。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考评范围,信息中心明确专人负责督促各板块内容及时公开,并对公开情况及时通报,对公开积极性高、公开效果好的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年度考评中降低分值。

(三)结合部门职能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1.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情况。深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加大对《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政策文件的宣讲力度、规范预算公开规程,开展部门预算编制及公开业务培训,强化部门预算公开主体责任,市本级2020年政府预算及84个部门预算全部按要求及时公开。进一步推进政府决算公开透明,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下发了《包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包财库〔2020〕609号),制定了《包头市本级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限定公开时限,细化公开内容。2019年财政总决算公开内容从2018年32项增加到50项,增加了旗县区收支明细、债务细项、重点绩效评价等内容,部门决算报告内容更加详实。在市人大批复决算后20日内,市本级总决算及时在规定网站进行了公开,并及时向各部门批复决算。截止9月15日,市本级83个部门已全部在各部门或政府门户网站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官网公开了2019年度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重点信息公开情况。一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现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积极推进阳光政府采购。2020年,《包头市政府采购网》日均访问总访问量达55.25万人次,网站累计访问量突破1680万人次。微信服务号累计推送64条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微信总访问4.3万人次。公告采购信息3.1万条;办理采购计划1.1万项,合同登记备案1.1万笔,验收支付1.3万笔;电子卖场完成采购项目5238次,采购金额2.62亿元,资金节约率13.5%。二是优化会计信息服务。及时将法规制度和各项服务管理工作举措发送至局内外网专栏,并采用“外网留言系统”等网上平台服务与各类线下服务相结合的“线上线下双服务”模式,为广大会计人员提供咨询服务,提升办事群众的满意度。三是通过“财政局门户网站”和“各旗县区政府网站”部署包头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利用“内蒙古会计网”等网络平台,圆满完成25187名会计人员信息集中采集、审核阶段性工作。同时,利用“内蒙古会计网”等网络平台,做好信息发布、继续教育、组织考试等各项会计管理服务工作。会计人员在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就可以完成继续教育、考试报名、成绩查询、档案调转、信息变更等业务,2020年“内蒙会计网”访问人数25432人,访问次数363939次,有效解决我市会计人员“一站式”服务需求。四是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更新出台了最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包头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并在政府、财政对外门户网站及时发布,实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建立常态化公示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到“收费项目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收费”。五是加大对重点工作公开力度。围绕财政部门重点工作,利用财政内外网和新媒体,重点对支持疫情防控、减免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直达资金、脱贫攻坚、污染防治以及保民生、稳就业、优先发展教育、直达资金、“一卡通”、推进财政改革等一批反映财政成效、关注百姓关心关切的信息进行主动公开,广泛宣传。

3.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方面。一是结合政务公开要求,对财政局内外网进行整合调整、改版更新,专设了优化营商环境和民生财政专栏,便于企业和广大群众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加强微信公众号新媒体运用,在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财政资金拨付、政策法规、财政改革等信息,按要求在网站发布了财政预决算报告和“三公”经费情况。二是包头市财政集中收付中心开通微信平台,在该平台上,微信用户可以查询本人工资明细,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以及住房公积金、医疗、养老、失业保险等等。此外,该平台还可供用户进行政策咨询、查询业务流程等,做到了政策、流程的公开透明,极大地方便了预算单位。三是在认真做好自有平台公开的基础上,加强与新媒体的沟通联系,积极组织向各级财政专业刊物及各类社会新闻媒体投稿公开,2020年被国家级刊物刊用9篇,省级刊用23篇,市级刊用100余篇。通过中国财经报、内蒙古日报、包头日报等各类媒体发布宣传稿126篇,市局微信公众号累计推送动态信息302篇,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财政动态。四是在一楼大厅设置了LED大屏幕,公布财政资金拨付动态、财政改革进展情况、各科室业务办理情况等,让办事人员一目了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新

制作数量

本年新

公开数量

对外公开

总数量

规章

0

0

0

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0

0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3

0

9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

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100

0

0

行政强制

0

0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行政事业性收费

2

0

第二十条第(九)项

信息内容

采购项目数量

采购总金额

政府集中采购

53

91.8万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0

0

0

0

0

0

0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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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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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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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举措

2021年,我局较好地完成政务公开工作,但距离群众的要求还有一些差距,针对财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改进。我局将继续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精细梳理公开事项,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主动公开文件实效性;拓展政务公开信息发布渠道,加强门户网站运用,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加强政策宣传,加大政务公开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财政厅、发改委、政务服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税〔2021785号),财政局、发改委、政务服务局联合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改委 政务服务局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包财非税〔2021450号),对信息处理费的收缴作出规定,

2021年,财政局未发生需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