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办理部门 包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

适用范围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条件 供应商认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权益受到侵害,并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后,质疑回复不满意或未回复条件下提出投诉。
办理资料

投诉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办理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建设路193号包头市财政局1204房间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472-5228698
办理流程 见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责任部门 包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